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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雷金凤与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雷金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安置区A区2栋。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金凤。上诉人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金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终盖章签订地在长沙市万家丽中路176号22楼,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金凤签订《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涉案房屋位于长沙县“恒大翡翠华庭”,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长沙恒玺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