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辉祷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辉祷,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信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后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后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辉祷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书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辉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外滩一号实施盗窃,在推门时被被害人刘某甲发现,被告人郑辉祷随即逃离现场。(二)2015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外滩一号,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0余元。(三)2015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一家贸易公司,盗得NEWSUN牌男士手表1块(未估价)。(四)2015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采取上述相同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五)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外滩一号,采取上述相同手段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周某某华为牌8816D型白色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34.4元)及芙蓉王牌硬盒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96元)。(六)2015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外滩一号,采取上述相同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七)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外滩一号,采取上述相同手段进入室内,盗得鸡尾酒13瓶及茶叶半斤(均未估价)。(八)2015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采取上述相同手段进入室内,盗得台湾金门高粱酒2瓶(未估价)。(九)2015年3月2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郑辉祷窜至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小区,盗得被害人刘某乙苹果牌mag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990.4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郑辉祷盗窃作案9起,盗得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2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辉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欧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郑辉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辉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辉祷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辉祷实施第(一)、(四)、(六)起盗窃犯罪时,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郑辉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辉祷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辉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明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行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