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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拍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载货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拍字第1-13号申请人: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允烈,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睦群,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凤塘镇。利害关系人:上海孚在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蔡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民杰,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载货物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广海法保字第4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所属的现存放于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外贸仓库的热浸镀锌彩涂钢卷板200卷予以扣押。申请人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以扣押期间仓租费用过高和钢板氧化贬值为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扣押的热浸镀锌彩涂钢卷板200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广海法拍字第1-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现存放于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外贸仓库的热浸镀锌彩涂钢卷板200卷的保全,并不准予拍卖上述货物。申请人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不服(2015)广海法拍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维持热浸镀锌彩涂钢卷板200卷的保全并准予拍卖上述货物。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广海法拍字第1-4号复议决定,决定撤销本院(2015)广海法拍字第1-2号民事裁定,对热浸镀锌彩涂钢卷板200卷继续保全和责令案外人孚在道公司在收到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后提取上述货物,逾期未提供担保的,将上述货物予以拍卖并提存价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广海法拍字第1-2号民事裁定,对现存放于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外贸仓库的热浸镀锌彩涂钢卷板200卷继续保全;二、准予申请人汕头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的拍卖申请,将上述货物予以拍卖。三、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和拍卖的必要费用后,全部存入本院指定的账户。审 判 长  田昌琦审 判 员  黄耀新代理审判员  申 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