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耿艳海审判员 商保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