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李某某,��,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