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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奉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某,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奉某负担(原告已预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炳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承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