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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德维强奸、故意杀人、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79号罪犯李德维,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廊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维犯强奸、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冀刑三复字第84号刑事裁定,核准对李德维的定罪量刑。后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01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德维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下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德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德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