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学敏、陈运喜等对蔡亚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周学敏,无业。申请人陈运喜,无业。申请人陈鹏,无业。被申请人蔡亚清,司机,无业。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蔡亚清驾驶的鄂E×××××货车及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某小区4栋12层5号房屋(枝江市房预马家店字第××号)进行保全,限额150000元。现因申请人被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对被申请人蔡亚清驾驶的鄂E181**货车及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某小区4栋12层5号房屋(枝江市房预马家店字第××号)的保全。审判员刘光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黎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