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信与田顺、周建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信,田顺,周建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信,农民。委托代理人贵国栋,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文,农民。上诉人王信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92元退还上诉人王信。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