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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信与田顺、周建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信,田顺,周建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信,农民。委托代理人贵国栋,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文,农民。上诉人王信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92元退还上诉人王信。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