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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93号原告:贾某,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苗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