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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兵兵与冯明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兵,冯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吴兵兵,农民。被执行人冯明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兵兵与被执行人冯明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