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兵兵与冯明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兵,冯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吴兵兵,农民。被执行人冯明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兵兵与被执行人冯明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