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启军与蔡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启军,蔡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马启军,男。被执行人蔡晓勇(户籍名蔡德勇),男。申请执行人马启军与被执行人蔡晓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晓勇偿还原告马启军借款1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蔡晓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汉中民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2)镇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遂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蔡晓勇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马启军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晓勇偿还借款19000元。本院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启军与被执行人蔡晓勇达成和解协议,蔡晓勇给付借款3000元,马启军已领取(有马启军的领条载卷),下欠借款16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逾期后,被执行人蔡晓勇仍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马启军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晓勇偿还下欠借款16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蔡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马启军与被执行人蔡晓勇达成和解协议,蔡晓勇给付借款现金2000元,马启军已领取(有马启军的领条载卷),下欠借款14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12000元(有和解协议载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申请费140元,由被执行人蔡晓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陈丽平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