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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福山诉吕庆印、张明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吕庆印,张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王福山诉吕庆印、张明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王福山,住前郭县。第一被告:吕庆印,男,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巴特尔左侧国际购物中心工地。第二被告:张明德,男,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巴特尔左侧国际购物中心工地。原告诉称,第一被告被告分多是巴特尔国际购物中心工地工长,于2014年雇佣原告40货车拉材料,共欠原告运费3000元,经手人为第二被告,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10000元,尚欠20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福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