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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额尔登布鲁德诉,赵洪文、贾立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额尔登布鲁德,赵洪文,贾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14号申请人额尔登布鲁德,男,32岁,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赵洪文,男,49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贾立群,女,48岁,住址同上,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0日,内蒙古裕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德路桥机械养护服务部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赵洪文出资160万元共同投资大唐胜利东二矿土方剥离招标项目合作,实际出资200万元。2012年5月29日,双方再次合作签订300吨/小时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合作合同,被申请人借款300万元与呼市毫沁营镇哈拉更村共同投资建设一300吨/小时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上述两笔款转至被申请人后,项目都未启动,被申请人未及时退还借款。2013年3月28日甲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德路桥机械养护服务部、赵洪文、乙方内蒙古裕盛投资有限公司、丙方刘占元三方签订应退投资债权转让协议,三方共同确认甲方欠丙方代偿款本金743万元。同年10月30日,刘占元与申请人额尔登布鲁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刘占元对被申请人赵洪文、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德路桥机械养护服务部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偿还借款80万元整,剩余欠款663万元尚未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3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洪文、贾立群银行存款663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永刚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三、查封担保人肖然、纪东霞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号;*****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四、查封担保人梁永强、接云红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号;*****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五、查封担保人赵俊生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蒙A*****号;蒙B*****号小客车的产权过户手续。六、查封担保人张志勇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B*****号小客车的产权过户手续。七、冻结担保人额尔登布鲁德所有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牧 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