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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姜云海与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海,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姜云海,男,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江源区孙家堡子一委。法定代表人朱青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盛,系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正勇,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阳,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和,男,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云海诉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云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云海承担。审判员  庄武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