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郑巧香与被执行人叶业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巧香,叶业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郑巧香,女。被执行人叶业灿,男。申请执行人郑巧香与被执行人叶业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1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叶业灿应于2015年2月13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郑巧香将海口市某地块国用土地使用权从被执行人叶业灿名下过户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郑巧香名下,土地使用权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郑巧香负担。但被执行人叶业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业灿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郑巧香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