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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解放与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解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初字第78号原告刘解放。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沈肖群。委托代理人李龙、潘冬冬。第三人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原告刘解放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监督法定职责,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解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解放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缪岳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