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华攀滥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华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华攀,男。因盗伐林木嫌疑,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华攀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纲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华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被告人冯华攀以8500元人民币的价钱,向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农户杜某仔购买位于乌烈镇高望坡的一片被火烧过的桉树林木,当天冯华攀在带谢某成看树边界时,交代谢某成带工人采伐完向杜某仔购买的桉树林木后,继续砍伐杜某仔林地旁一片属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的桉树林木。2015年4月7日,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冯华攀雇请黄某芬带工人开始进场砍伐向杜某仔购买的桉树林木,工人采伐下林木后将木材装上黄某芬驾驶的农用车运输到木材厂出售。4月8日上午,工人将杜某仔卖给冯华攀的桉树林木采伐完后,于当天下午开始采伐杜某仔林地旁一片属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的桉树林木。4月9日上午10时许,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郭某在巡护时发现公司林木被盗伐,随即报警,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冯华攀主动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经昌江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对高望坡两片被砍伐的桉树林木现场进行调查,鉴定意见为:冯华攀砍伐向杜某仔购买的桉树林木的总蓄积量为41.7607立方米;冯华攀砍伐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桉树林木的总蓄积量为18.0344立方米。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冯华攀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冯华攀是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华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被告人冯华攀以8500元人民币的价钱,向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农户杜某仔购买位于乌烈镇高望坡的一片被火烧过的桉树林木,当天冯华攀在带谢某成看树边界时,交代谢某成带工人采伐完向杜某仔购买的桉树林木后,继续砍伐杜某仔林地旁一片属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的桉树林木。2015年4月7日,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冯华攀雇请黄某芬带工人开始进场砍伐向杜某仔购买的桉树林木,工人采伐下林木后将木材装上黄某芬驾驶的农用车运输到木材厂出售。4月8日上午,工人将杜某仔卖给冯华攀的桉树林木采伐完后,于当天下午开始采伐杜某仔林地旁一片属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的桉树林木。4月9日上午10时许,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郭某在巡护时发现公司林木被盗伐,随即报警,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冯华攀主动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经昌江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对高望坡两片被砍伐的桉树林木现场进行调查,鉴定意见为:冯华攀砍伐向杜某仔购买的桉树林木的总蓄积量为41.7607立方米;冯华攀砍伐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桉树林木的总蓄积量为18.034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书。证实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郭某、关业林分别于2015年4月9日、10日向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4月9日、10日上午10时许,其二人分别巡护昌江县乌烈镇高望坡的不同桉树林地时发现有人盗伐桉树,其中一块桉树林地内被盗伐的桉树林木系2005年种植的,被盗伐的桉树林木面积大约有11亩,另一块桉树林地的桉树已经被伐倒,但尚未被拉走。2、林业用地承包合同。证实关业林将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提交给办案民警,该合同上记载金华林业公司在高望坡有林地,其中杨振圣将林地转让给金华公司,被告人冯华攀砍伐的桉树属于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所有。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郭某将盗伐林木现场发现的油锯两把、山刀四把提交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已将油锯、山刀发还给证人黄某芬。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9日、10日,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分别向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称,该公司种植在乌烈镇高望坡的桉树林木被人盗伐,该局立案侦查,2015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冯华攀带其雇请砍伐桉树的工人到该局投案。5、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冯华攀出生于1979年2月2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昌江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昌江县林业局2015年以来未曾为乌烈村高望坡两块面积分别为9.18亩、10.08亩的地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7、收购木材过磅单。证实被告人冯华攀先后3次将采伐的林木卖到昌江县日昇木业有限公司的事实。8、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证实,2015年4月9日上午大约10时许,其和公司的几名同事巡护到公司位于乌烈镇高望坡的桉树林地时,见到有几名工人在其公司林地附近休息,旁边一块桉树林地里的林木被伐倒了,其打电话向公司了解到近期没有对该片林地进行采伐,就问在现场的工人是什么人叫他们来砍树的,那些工人讲是老板叫的,其问老板叫什么名字,那些工人不回答,其等人拿相机来拍,那些工人就跑了,其等人就把工人留在现场的两把油锯和四把山刀带到公安机关报案。被盗伐的桉树是2007年种植的,长势不是很好,在前段时间还被火烧过,地里的桉树都被伐倒,分段丢在林地里。(2)证人关业林证实,2015年4月10日上午10时,其到金华公司位于高望坡的桉树林地巡护时,发现公司的桉树林木被盗伐,林木已经被伐倒运走,其立即报案。被盗伐的桉树是其公司在2006年向乌烈村的杨振圣购买的,那片树在前两天被火烧过,其今天报案的这片树和昨天其公司郭某报在高望坡被盗伐的那片树是同一份合同的。(3)证人谢某成证实,2015年4月6日上午,乌烈镇的冯华攀联系其叫其和他去看片树,其到乌烈后冯华攀骑摩托车拉其到海尾公路方向1公里路段左侧约600米处的一片桉树林地看树,二人到林地时,树的主人(乌烈人,其不认识)已经在林地里等了,桉树主人带其去看树并告诉其边界,看完后冯华攀带其到附近另一片火烧过的桉树林,交代其砍完乌烈人的桉树后接着砍这一片。到了2015年4月7日早上6时许,其和黄某芬、林某深、谢某才、许某长、谢某兰、许某某还有一个乌烈人到高望坡乌烈人带其去指界的桉树林地砍树。砍下的树由黄某芬开车把木材拉去木材厂,当天拉了两车。2015年4月8日和9日其没有去砍树,到了2015年4月9日晚上,黄某芬打电话说当天去砍另外的那片桉树时有人到现场抓人。2015年4月27日冯华攀带其等砍树工人到森林公安局说明情况。2015年4月7日他们去砍的那片林其听说是冯华攀跟一个乌烈村人购买的,后来冯华攀带其去指界的那一片其不知道是谁的,两片林都被火烧过,其已经领到一天的工钱120元。(4)证人黄某芬证实,2015年4月6日,冯华攀打电话跟其说,他有些树要砍,他已经带其村的谢某成去看过树和边界了,让其找些工人第二天去帮他砍树。第二天上午7时,其就带其村的谢某成和几个工人来到冯华攀讲的林地里开始砍树,其等人花了一天半时间把第一片桉树林砍完,从地里拉了五车桉树木材到木材厂卖,4月8日下午,锯手就开始到第二片桉树林里砍树,4月9日上午10时许,其老婆打电话说金华公司的人到林地不让他们砍树,其就打电话问冯华攀怎么回事,冯华攀就说可能是其等人砍错人家的树了,到了2015年4月27日冯华攀带其和砍树的工人到森林公安局来。冯华攀雇其砍的两片桉树很靠近,第二片桉树砍倒还没有装车。证人谢某才、林某深、杨鸣能作了与证人谢某成、黄某芬同样的证言。(5)证人XX证实,其是昌江县日昇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厂的出纳,2015年4月7日、4月8日冯华攀共拉了三车杂木卖给其厂。(6)证人杨振圣证实,其曾用名叫杨某洋,2006年金华公司在其乌烈村找地种树,其就想向农户租地租给金华公司赚钱。其了解到其村的杜某仔在乌烈村高望坡那边有11.5亩的土地,杜某仔在2004年的时候种上了桉树,大约在2006年9月至10月,其找到杜某仔,跟他商量好价钱后,付给他11500元,说好是砍伐第一代树的钱,到了2006年11月15日,其把向杜某仔承包的桉树林木以及在高望坡向其他农户承包的地块转包给了金华公司,合同期限是30年。其当时觉得现在土地价格高了,杜某仔可能不满意当时的承包价格,想反悔,所以说他只承包给其砍第一代树,其没有找杜某仔解除合同。(7)证人杜某仔证实,其家在乌烈镇高望坡那里有片地,是以前其家开荒的,2004年其在那片地上种植下了桉树,2006年的时候,杨某洋找其,叫其把桉树地包给他,当时其就和他协商好,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将其的桉树地包给他,四年采伐后那片地和树就归还给其,大约是2011年,其到地里看到其转让给杨某洋的桉树已经采伐过了,长出大约一米高的萌芽,其就开始管护其那片树,一直到了2015年4月4日,大火把其在高望坡的那片桉树烧了,其联系冯华攀,说树被烧了,想卖给他采伐,4月6日那天冯华攀带一个海尾镇沙地村的人和其到高望坡看树,最后冯华攀以人民币8500元价格买其的那片被火烧的桉树,后来冯华攀就雇请工人进场砍树了。9、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冯华攀供述称,2015年4月5日,乌烈村的杜某仔打电话给其说,他在乌烈镇高望坡的一片桉树被火烧了,问其要买不?其约他第二天去看树,4月6日上午,其带沙地村的工人谢某成和其一起去乌烈高望坡看树,然后,其和杜某仔在地里商量价钱,最后商定花8500元购买杜某仔那片被火烧过的桉树。之后其打电话给沙地村砍树的工头黄某芬,告诉他买了些桉树在乌烈,明天让谢某成带他到乌烈来砍树。在杜某仔的那片树旁边有片桉树面积大约有7亩这样被火烧过,好像是没有人管的,其交代谢某成砍完杜某仔的那片树后顺便把旁边的那片也给砍了。4月7日上午工人进场砍树,4月9日上午黄某芬打电话说金华公司的人来说他们偷树不让砍,其就叫黄某芬他们先回家,后来其就带工人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其向杜某仔购买的那片是再生林,被火烧过,购买时没有合同没有协议,双方讲好就交钱了,谢某成在场看到,盗伐金华公司那片桉树是火烧过的,长得稀疏,树锯倒还没有装车就被发现了。其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10、鉴定意见(1)关于乌烈镇乌烈村金华林木被砍伐的现场调查情况。证实经调查,采用GPS沿砍伐林木周边用航迹进行测定,根据现场测定被砍伐林木属规划林地,不属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为10.08亩,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8.0344立方米,总株数为528株。(2)关于乌烈镇乌烈村林木被砍伐的现场调查情况。证实经调查,采用GPS沿砍伐林木周边用航迹进行测定,根据现场测定被砍伐林木属规划林地,不属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为9.18亩,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41.7607立方米,总株数为1542株。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2份。证实案发第一现场位于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高望坡海南金华林业公司桉树林地内。第二现场位于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高望坡海南金华林业公司桉树林地内。(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黄某芬辨认出冯华攀就是雇请其砍伐林木的人,杜某仔辨认出冯华攀就是向其买树砍伐的人。(3)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冯华攀到案后,对其滥伐、盗伐林木的现场进行了指认,其指认现场与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一致。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华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41.7607立方米,数量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桉树林木18.03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冯华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冯华攀滥伐的是其本人购买的桉树林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盗伐的桉树林木因被发现没有运走,未给被害人造成大的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属自首,滥伐的是其本人购买的桉树林木,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华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限被告人冯华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爱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叶仲女审判员 李海山审判员 裴烈焰l95cqvx685kmy5xm4z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