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程桂元与谢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元,谢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程桂元,个体工商户。被告谢树民。本院审理原告程桂元诉被告谢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桂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桂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程桂元负担。审 判 长 黄 秀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宏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