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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程桂元与谢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元,谢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程桂元,个体工商户。被告谢树民。本院审理原告程桂元诉被告谢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桂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桂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程桂元负担。审 判 长  黄 秀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宏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