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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丽姣与刘学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张丽姣,农民。被告刘学军,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