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廷美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73号申请人王廷美,女,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申请人王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赵春英,女,193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秦金峰,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廷美、王磊、赵春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廷美、王磊、赵春英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吉华名下的两处房屋:房屋一,坐落于莱州市城区莱州南路梅苑华庭3幢1-11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429**号】;房屋二,坐落于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北五里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州房权证莱州镇字第012700**号】,均由甲方王廷美继承,归甲方王廷美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