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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董健为与被告薛占鹏、齐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董健,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薛占鹏,男,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齐鑫,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董健为与被告薛占鹏、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占鹏、齐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健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薛占鹏向我借款1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薛占鹏给我出具借条,被告齐鑫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被告薛占鹏现联系不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薛占鹏偿还借款,被告齐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薛占鹏、齐鑫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薛占鹏向原告董健借款1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薛占鹏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齐鑫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被告薛占鹏现联系不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薛占鹏偿还借款,被告齐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积极偿还,拖欠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鑫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对被告薛占鹏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薛占鹏、齐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占鹏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董健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齐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中宝审 判 员  姜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继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