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24号原告张某,职工。被告褚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谷立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