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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24号原告张某,职工。被告褚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谷立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