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胜国与张洪刚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国,张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马胜国,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洪刚,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