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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胜国与张洪刚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国,张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马胜国,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洪刚,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