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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438号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丽娜人民陪审员  邹峰礼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