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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忠和马虎成、马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忠,马虎成,马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忠,男,回族,1974年6月8日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虎成,男,回族,1978年10月11日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新,男,撒拉族,1961年10月9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忠和被上诉人马虎成、马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忠于2015年7月22日以没有必要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忠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忠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马忠负担。审 判 长  董万祥审 判 员  乜 佳代理审判员  才让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建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