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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小虎与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虎,王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03号原告李小虎。被告王玮。原告李小虎与被告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施洪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刘静艳负责本案的审判辅助工作。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李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虎诉称,被告因房子交易过户,于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归还,但至今仍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王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利率为每月1.8%,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利随本清。双方约定王玮若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李小虎支付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并承担李小虎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但被告拖欠借款至今,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小虎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保全费人民币220元,由被告王玮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洪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