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叶某某,女,1968年12月14日生。被告廖某某,男,1966年5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