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开元标牌有限公司与郦根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开元标牌有限公司,郦根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永康市开元标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飞。被告郦根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开元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郦根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开元标牌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郦根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开元标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郦根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开元标牌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