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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德印与被告商丘市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印,商丘市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马德印,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君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峰,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印与被告商丘市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德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马德印负担。审 判 长  王青田审 判 员  刘继华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祥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