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014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