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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014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