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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查翠娥与唐立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41-2号申请人查翠娥,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唐立柱,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14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唐立柱驾驶的“皖11/698**”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一台,并已提供2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25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立柱驾驶的“皖11/698**”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一台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