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民三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剑与许家逵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家逵,叶剑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民三终字第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家逵。委托代理人:徐海超,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波锋,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剑。委托代理人:王永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学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家逵因与被上诉人叶剑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14)琼海法事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家逵与叶剑达成和解,并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上诉目的已经实现,请求撤回对叶剑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家逵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双方的和解协议大部分已经得到履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家逵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书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应收3365元。上诉人许家逵已交纳6730元,多交的336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俊华代理审判员 王 好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嘉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