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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安保与赵默、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保,赵默,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48-2号原告张安保,男,回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被告赵默。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赵默,职务,经理。被告河南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郭志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保诉被告赵默、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金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