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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池龙、刘池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池龙,刘池虎,周文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769号之一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池龙,农民。被告:刘池虎,年龄不详,农民。被告:周文龙,年龄不详,干部。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池龙、刘池虎、周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丁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