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宗梅等与雷选会、周应富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梅,周宗欢,周宗圣,周宗爽,杨明贵,郭有芬,雷选会,周应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周宗梅。申请执行人周宗欢。申请执行人周宗圣。申请执行人周宗爽。法定代理人周应树(系以上申请执行人周宗梅、周宗欢、周宗圣、周宗爽之父)。申请执行人杨明贵。申请执行人郭有芬。被执行人雷选会。被执行人周应富。申请执行人周宗梅等6人与被执行人雷选会、周应富生命权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宗梅等6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全家外出,家中仅有土木结构的瓦房三间及厢房两间,在鲁甸“8.03”地震中已损毁,本院在其户籍所在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公告时,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提供被执行人雷选会、周应富已在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方家畈村四组购有房屋转让有农田并长期居住,经本院委托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将该案退回,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执字第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伟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张 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