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16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翟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钰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