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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万林豪与黄伟、黄国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林豪,黄伟,黄国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万林豪,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伟,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黄国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徐墩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住所地建瓯市。负责人丁建湖,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林豪与被告黄伟、黄国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林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林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万林豪负担。审判员  吴月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