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昌林与洪艳艳、陇西县运输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艳艳,陈昌林,陇西县运输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艳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陇西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文,该公司经理。地址:文峰镇人民路11号。委托代理人岳支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洪艳艳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2015)陇文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系陇西县文峰镇阎家门村周家门社农民,被告洪艳艳系被告陇西县运输服务公司甘J×××××公交车售票员,甘J×××××车由秦建国与被告陇西县运输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秦建国为经营责任人,秦建国雇佣的驾驶员是杨军成,杨军成又聘请被告洪艳艳为售票员。该车运营线路为汪家坡至城关,2014年10月7日,原告从周家门乘坐该车,车到东门时原告提出下车,被告洪艳艳解释该路口车多不便停车,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在车上发生撕扯,被告洪艳艳在原告陈昌林鼻子上打了两拳。后被驾驶员及其他乘客劝开。原告当日入住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4天,花医疗费11188.92元。2015年1月16日,经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陈昌林因鼻骨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元。陇西县公安局对被告洪艳艳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了拘留6日并处以200元的处罚。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352.42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审理中,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公安治安卷复印件等。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洪艳艳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权致伤原告,对原告陈昌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陈昌林在提出停车后不听合理解释,出言辱骂被告是引起打架的原因,其自身在起因上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由被告洪艳艳承担原告陈昌林各项损失的80%。原告的损伤系被告洪艳艳一人侵权所致,原告请求被告陇西县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11188.92元,误工费(70.5×14+70.5×85×60%)4582.5元、护理费(70.5×14)987元,鉴定费1500,伤残赔偿金10216元、交通费120元,共计28594.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昌林各项损失28594.42元,由被告洪艳艳赔偿22875.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费650,原告陈昌林负担130元,被告洪艳艳负担520元。宣判后,上诉人洪艳艳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无理取闹,无视行车安全,执意在陇西县东门口下车,辱骂上诉人,不听劝解,主要过错在被上诉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出院后的误工费不合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合理费用50%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陈昌林服判未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洪艳艳致伤被上诉人陈昌林,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以2:8划分双方责任,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80%正确,二审予以确认。上诉人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无理取闹,无视行车安全,执意在陇西县东门口下车,辱骂上诉人,不听劝解,主要过错在被上诉人的问题,经二审审查,被上诉人之过错,原审已判令其承担20%的责任,但上诉人致伤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出院后的误工费不合理的问题,上诉人致被上诉人鼻骨骨折,住院期间行鼻骨整复术,14天后出院,但其鼻骨骨折并未痊愈,故一审判令其赔偿出院后的误工费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洪艳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