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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怡蕊与广州市克洛服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克洛服饰有限公司,张某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克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达权,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蕊,住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理人:张仲文,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徐静,住址同上。上诉人广州市克洛服饰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院(2014)穗海法少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已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克洛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姝审 判 员  赵剑奕代理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