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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靳某某,女,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辛某某,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晋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