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开明与曲登次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明,曲登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林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被执行人曲登次仁,男,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曲登次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18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王开明偿还欠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3.00元。但被执行人曲登次仁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曲登次仁工资收入101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小其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