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荣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强连云港分公司、富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万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荣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03幢2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郑建荣,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强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北路90号41号门面。负责人吴继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299号奥特莱斯购物广场2幢1610室。法定代表人陈勇强,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万荣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强连云港分公司、富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富强连云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万荣公司钢管3143.6米、扣件11712只,如不能返还,则钢管按13元/米、扣件按4元/只标准作价赔偿;被执行人富强连云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万荣公司租金671463.47元(租金计算至2014年3月23日,此后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租赁物归还或赔偿之日),并承担违约金67000元。被执行人富强公司对被执行人富强连云港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富强连云港分公司、富强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058元。因富强连云港分公司、富强公司未履行义务,万荣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富强公司名下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新三十里居8组房产及土地,本案中暂时无法处置。另经银行、车辆等部门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富强连云港分公司、富强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法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居发明执 行 员 严后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