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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477号原告程某某,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寇某某,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