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全林远与吴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林远,吴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全林远。委托代理人金耀瑜,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颂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林远诉被告吴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林远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721元,原告全林远申请免交,本院已准许。代理审判员 杨庆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小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