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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全林远与吴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林远,吴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全林远。委托代理人金耀瑜,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颂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林远诉被告吴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林远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721元,原告全林远申请免交,本院已准许。代理审判员  杨庆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小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