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阿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洪福与张志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福,张志勇,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韩洪福。被告张志勇。被告刘艳,昌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分行。系张志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洪福诉被告张志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