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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李胜荣、毕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李胜荣,毕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644号原告:赵永刚,无业。被告:李胜荣。被告:毕桂云,系被告李胜荣之妻。原告赵永刚与被告李胜荣、毕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胜荣、毕桂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刚诉称,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李胜荣以生意上资金不足为由向我多次借款共计12万元,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若干。2013年12月21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口头承诺近期还款,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12万元的总欠条一份,替换了之前所写的所有欠条。2014年7月份,被告又以亲属患病住院为由找原告借款,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4万元,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又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并承诺该款于2015年1月15日归还。现还款期限已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6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期间不停止计息),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胜荣未作答辩。被告毕桂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永刚和被告李胜荣系同学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胜荣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21日被告李胜荣向原告出具总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永刚壹拾贰万正(120000.00元正),截止2013年12月21号前所有欠条作废,李胜荣1330634****××2013.12.21号。2014年12月20日,被告李胜荣补写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永刚肆万元正(¥40000.00元正)李胜荣132763468682014.8.1号身份证:××2015年1月15号还。原告赵永刚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于2015年3月份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存款业务回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永刚与被告李胜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李胜荣向原告赵永刚借款后,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赵永刚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胜荣、毕桂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胜荣、毕桂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永刚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李胜荣、毕桂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兆文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传钰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