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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德昌与刘宾远、钟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昌,刘宾远,钟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昌。被执行人刘宾远。被执行人钟鑫,系被执行人刘宾远之妻。本院在执行赵德昌诉刘宾远、钟鑫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阿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