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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行非执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启权等与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程启权,程国权,程学权,郭文海,翟魁献,武建,翟从群,刘二书,孙青,杨兰彬,闫伟,沈杰,田春荣,武云芳,马俊领,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行非执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程启权,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国权,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学权,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文海,男,1971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翟魁献,男,1955年11月0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翟从群,男,1949年06月0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二书,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青,男,1976年6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兰彬,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伟,男,1965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沈杰,男,1970年6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春荣,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云芳,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俊领,男,1957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二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利劳人仲字(2014)05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921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孙刘中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任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需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