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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敏敏诉被告刘超峰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敏敏,刘超峰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彭敏敏。委托代理人王勤学,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峰。原告彭敏敏诉被告刘超峰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显乐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勤学,被告刘超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敏敏诉称,2006年,其与被告刘超峰在河南省夏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月23日婚生子刘丁某出生。2007年11月27日,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经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婚生子刘丁某归被告抚养。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然共同生活。2009年1月1日,非婚生女刘某某出生。2012年1月6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原告与被告就非婚生女刘某某的抚养权一事达成协议:由被告抚养女儿刘某某。2013年被告与他人再婚,2014年被告与他人的婚生女出生,同时被告的再婚妻子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也和被告共同生活,目前被告家庭内共同生活4个未成年子女(与原告所生一子一女,与再婚妻子所生一女及再婚妻子与前夫所生一女)。由于非婚生女刘某某生活环境突然变得复杂,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均由继母或祖父母抚养,不利于非婚生女刘某某的健康成长。现原告经济条件良好、生活稳定且没有另行组建家庭,作为刘某某的亲生母亲可以给女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综上,为了非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刘超峰辩称,现在需要其抚养的孩子只有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一子一女和被告与现任妻子所生的一个女儿,关于非婚生女刘某某的抚养问题其与原告彭敏敏已经协商解决,并且被告具有抚养自己孩子的经济能力。因此不同意将非婚生女刘某某的抚养权交给原告彭敏敏,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其与被告刘超峰在河南省夏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月23日婚生子刘丁某出生。2007年11月27日,原告彭敏敏诉被告刘超峰离婚一案经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婚生子刘丁某归被告抚养。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然共同生活。2009年1月1日,非婚生女刘某某出生。2012年1月6日,双方协商结束同居关系,原告与被告就非婚生女刘某某的抚养权一事达成协议:由被告刘超峰抚养女儿刘某某。2012年8月13日,被告刘超峰与郎青华再婚,2014年8月23日,被告与郎青华的婚生女刘悦彤出生。以上事实,有原告彭敏敏提供的户籍证明、(2007)奎垦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非婚生女刘某某的出生证明、2012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彭敏敏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被告刘超峰提供的(2010)乌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刘某某和刘悦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刘超峰和郎青华的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双方意愿以及小孩的生活习惯等情况综合确定。原、被告结束共同生活时,对非婚女刘某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法定变更情形或重大理由出现的情况下,一般不宜改变抚养现状。本案中,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时已约定刘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此后刘某某也一直与被告刘超峰共同居住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现被告刘超峰虽再婚并生育一子,但是并不能由此推断其与刘某某共同生活不利于刘某某的成长。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并不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彭敏敏主张刘某某由其抚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被告刘超峰在抚育刘某某期间,加强与子女的交流与沟通,促其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敏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显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